关键词:
商标法
其他不良影响条款
司法适用基准
摘要:
“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和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商标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复杂繁多,尤其是关于适用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争议案例层出不穷,成为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论文结构主要分为绪论、正文以及结语三大部分,首先从提出问题、揭示现状展开,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提供相关的解决路径与完善建议。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定位和适用对象的理解是分析该条款适用基准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性规定,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产生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情形,并不包含或者扩张适用至其在使用过程引起的消极作用。在保护法益方面,“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所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维护,而不包含特定消费者利益,该条款适用规则的判断应当以社会群众最普遍的认知水平为基本标准。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该标准可能会随着相关理念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样,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时间节点也应当根据审查商标时的新情况、新变化为标准进行判定,即以商标审查日的情况为准。因该条款的特殊性,为明确司法实践中该条款适用的基本思路,需要通过区分不同的情形来讨论具体的司法适用基准:首先,商标的各个审核程序阶段的启动主体、适用法律依据以及实际操作是各有不同的;其次,区分注册标志的具体类型,该注册标志是属于侵害特定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还是属于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类型;最后,若注册标识属于损害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区分产生不良影响是因为标识本身含义及构成要素还是其申请注册的行为所导致。论文阐述了“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在司法实践案例以及理论研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适用基准进行分析与探讨,明确其适用规则,丰富和深化在这一问题上的理论研究,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参考,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维护社会经济和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