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营企业
股东
职务侵占
债权实现
定性
摘要:
以犯罪手段实现债权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热门问题,但公司股东通过侵占本公司财产的方式实现对其他股东享有的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研究却较少,该问题将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置于公司这一制度框架内,往往涉及较复杂的权属关系,令实务部门困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多未能从本质理解公司与股东财产间的密切关系,以“公司具有独立财产”为由就轻易判定犯罪成立。这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身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更不利于构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本文以房某职务侵占案为例,关注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偿债的司法定性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关系角度,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公司股东以实现与其他股东的债权为目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在刑法中的性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一定借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针对房某案性质的分歧意见,提炼出争议焦点:股东以实现与其他股东的债权为目的侵占公司财产能否阻却其犯罪成立。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分为三层逻辑:首先通过对财产犯罪客体理论的对比研究,分析侵占财产偿债行为的合法性。之后通过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目的分析,明确职务侵占罪实质的犯罪客体。最后结合以上两点分析对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偿债行为的定性。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房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损失大量应收租金,并通过合同相对方侵占该笔租金。虽然房某存在希望借此实现对另一名股东的债权的情况,但其侵占数额较大程度超过其出资额加债权按比例换算的“限额”,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本文通过对何某职务侵占案的研讨,发现我国现有理论、立法和实践中的一些不足。第一,对公司制度的不当理解导致传统职务侵占罪客体理论不适用社会发展。第二,立法与相关解释没有跟上刑事政策导向,致使司法机关左右为难。第三,司法机关需要加强研究学习,充分理解法律本身的目的、来源与精神,而不是僵硬地套用法条。第四,企业家需要提升法治素养和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是达成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事司法目标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