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其他方法
同类解释规则
目的解释规则
行为对象
摘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我们进入了现代信息技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愈加多样化、科技化。与之相随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类型也愈加多样化,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与传统的方式、对象有较大区别,因而需要随着时代的变化来正确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作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对其作出扩张性解释、限缩性解释,还是折衷解释,都存在局限性,忽视了犯罪行为的定型化,也未能较为合理地保护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无论是哪种解释立场,源自解释方法的不同。同类解释规则有其利弊,在对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上,宜采用目的解释规则。在正确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规范构造的基础上,坚持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导,结合示例项的规定,主张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必须是侵犯了生产经营的经济性利益,行为方式不以暴力性、物理性为要求,且行为对象是与生产经营的经济性利益的增值有直接的密切关系的生产资料,从而对实践中发生的使用新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实现准确定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从司法实践出发,检索与整理实践中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首先,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行为的司法现状。通过查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行为呈现行为方式多样化、行为对象多样化的特点。审理法院对于以“其他方法”破坏了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否被定罪出现肯定与否定两种态度。其次,在了解司法实务中的观点后,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与分析。立法论观点忽视了破坏生产经营中“其他方法”存在可解释的空间,对“其他方法”进行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也并非是真正的法律漏洞。在解释论内部,无论是对“其他方法”这一兜底条款持扩张性解释、限缩性解释还是折衷解释,难以称之为合理的解释,有其弊端。扩张性解释忽视了犯罪行为的定型化,使得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限缩性解释使得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缺乏适用的空间,折衷解释本质上属于扩张性解释,并未作出一定的限制,缺乏合理性。第二章在前章对“其他方法”的解释基础上,探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解释方法。扩张性解释、限缩性解释及折衷解释这几种解释立场的不同,源于解释方法的不同,同类解释规则增强刑法的适应性、增强刑法的稳定性及实现个别公正,但同类解释规则有其局限性,如同质性信息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无法契合、由于列举项过多或过少导致缺乏统一的同质性信息,此时坚守同类解释规则无法合理地保护法益,需要转向目的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可以对同类解释规则存在的弊端进行补足,能够合理地解释“其他方法”。在目的解释规则中,需要坚持规范保护目的的统领作用,同时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目的解释滑向类推解释、任意解释,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大。此外,还需要考虑示例项的规定,以示例项的规定对目的解释规则进行制约。第三章探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构造。在确定对“其他方法”进行目的解释的基础上,需要结合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一犯罪的规范构造来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一罪名的所处章节有所变化,其保护法益也应有所变化。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不应认定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应将该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为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且强调被破坏的生产资料与生产经营的经济增值具有直接紧密的联系关系。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破坏”行为的理解也不仅仅局限于物理性毁损,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对生产经营的妨害仅通过效用妨害也可达到此犯罪目的。并且,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对象也不限于传统的生产资料,如耕畜、机器设备等,在网络信息时代,对生产资料的理解也应与时俱进,数据等信息资料也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资料。最后,对以上内容进行分析后,围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具体运用,对案例进行评析。行为人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修改价格、数据等方式来妨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此类行为应被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通过恶意刷单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在结果上妨害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但因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要求,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在使用威力破坏生产经营的类型中,行为人以拉电阀、毁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设备来破坏生产经营,显然,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于威胁恐吓、静坐等软暴力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即使妨害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但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使用诡计来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虚假交易行为,那么该行为不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若行为人通过占用生产资料这一行为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则此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