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
困境
合理认定
摘要:
本文出发点是《仲裁法》第34条第3项的回避事由,即对“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进行分析,将近五年来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以此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作为研究基础,分析界定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所面临的困境与成因,探索出合理界定此关系的相应对策。第一部分重点论述其他关系的本质、定位、学理争议以及合理界定此关系的重要意义。其一,其他关系的本质应是该关系足以致使仲裁员丧失独立性与公正性,最终导致裁决不公。其二,其他关系该条款属于仲裁员回避情形中的兜底条款,是仲裁活动中申请和决定回避的依据,同时也是法院裁定仲裁活动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的前提。其三,其他关系存在学理争议,包括范围和认定标准都存有争议。首先,现行《仲裁法》包括《征求意见稿》,均只在仲裁员回避制度中规定了其他关系,但未予说明其具体范围,后续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也未予以补充解释,仲裁学界对其他关系的界定和适用自然就产生了分歧。另外,关于如何认定其他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标准争议:“表面偏见”、“合理怀疑”以及是否适用与法官相同的标准。其四,界定其他关系具有的重要意义,对该关系的进一步厘清,关乎仲裁工作和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与仲裁公正的实现、权威的保障密切关联。第二部分重点论述我国对其他关系界定现状,包括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其他关系的细化情况以及仲裁司法审查中对其他关系的认定情况。其中仲裁规则对其他关系的具体化对完善仲裁立法既有值得借鉴之处,同时也存在问题。另外,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其他关系现状研究,是以我国国内近五年的相关司法裁定为样本,主要介绍关于其他关系案件的司法审查情况,并试图通过大量的案例总结出典型的其他关系类型,逐个分析。最后,通过法院其他关系的裁决结果及理由,探究我国法院对此关系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其他关系的界定困境及其产生的问题。首先,结合《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内若干仲裁规则的立法缺陷,分析界定其他关系存在的立法困境。其次,进一步探究其他关系的实践困境及成因,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案情沟通机制不顺畅、对其他关系的证明难度高,部分仲裁司法裁决书质量不佳,都是导致实践困境的因素。第四部分对合理界定其他关系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提出完善商事仲裁员其他关系界定标准的最佳途径是将其他关系的具体罗列与其他关系的认定标准相结合。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法》应采用国际商事仲裁广泛接受的“合理怀疑”标准,同时尽快出台统一的《仲裁示范规则》,在该规范文件中提供其他关系的细化样本。另外,还应在抽象认定标准框架内,合理构建准确认定其他关系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配套体系的系统完善,辅助仲裁庭及法院对其他关系进行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