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实体法
民事程序法
非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
摘要:
《民法典》实施以后,非法人组织制度架构基本确立,我国民法建立起统一的一级三元民事主体制度。非法人组织地位确立使得民事主体制度更为科学完善,但也引起了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两个相似法律概念并存造成混同,引发了学界对“其他组织”存与废的争议。“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概念去留决定,离不开与非法人组织的比较,通过梳理二者概念渊源与关系沿革,发现二者虽然存在较高相似度,但本质上存在差异。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概念早于非法人组织出现,《民事诉讼法》确定其为民事诉讼主体之后,诉讼法主体与实体法主体发生类型偏差。为消减此种主体类型偏差产生的消极影响,其他组织在非法人组织这一法律术语出现前实际上承载了部分实体法上意义,随后其他组织法律概念的内涵呈现扩大化趋势。《民法总则》施行后,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实体法上取代了其他组织,但是其他组织这一法律属于仍存在于一部分民事特别法中,由此导致二者意义混同和冲突现象凸显。《民法典》施行后建立了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非法人组织全面统摄民法领域,其他组织在实体法意义上的功能被消解。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术语及其法律功能存与废的研究,呈现出迫切的必要性。运用法解释学,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多角度分析,可见,这两个具有一定相似性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同质性,非法人组织难以完全覆盖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概念的功能意义和价值。从现实需求、诉权理论变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良性互动关系等方面论证可知,有必要保留“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概念。“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概念的保留,一方面确保“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理念得以践行,另一方面为实体法上“非法人组织”科学地探索概念外延扩展提供必要空间。现阶段两个概念的冲突不宜以直接去除“其他组织”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极有必要从两个解决路径入手,一方面从法教义学角度检视现行法律,运用好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类案比较等多元手段,以期尽可能地妥善解决当前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这两个法律概念的现实矛盾;另一方面在立法上理性把握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构建好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各自的框架性制度。事实证明,单一的赋权模式不能解决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这两大主体制度间的复杂矛盾,此矛盾的解决,亟须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交叉融合,协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