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性犯罪
强奸
入罪模式
其他手段
摘要:
根据我国大陆现行刑法规定,有关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罪、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等。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关于性犯罪“手段”的规定较为泛化且变化缓慢。而现实中,除却暴力和胁迫手段外,滋生了诸多复杂且难辨的性犯罪手段,本文讨论的焦点即对这些手段进行剖析,完善当前性犯罪相关理论研究,并对一些手段进行刑法上的定性。“其他手段”在这里起到一语双关之作用,传统认为性犯罪手段是暴力和胁迫,为了以此区分本文所论述的手段,所以以“其他手段”贯之。同时,由于发生了性交结果且男性作为行为人、女性作为被害人的性强制犯罪在我国只有强奸罪这一个罪名,加之强奸罪条文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手段”的外延具有模糊性,对于这些性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值得探讨。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性犯罪的相关事实对比,一是通过层出不穷的案例之“新”与理论研究之“慢”比较,意在表达三方面的意思:第一,介绍当前的新颖案例,从中可以发现手段行为与传统的暴力胁迫行为不同之处,在特定的情境中,能够更加清晰手段的构成特征,进而可以更好的评价;第二,介绍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现状,学界多从“违背妇女意志”出发研究手段行为,亦需要从手段行为入手归纳入罪模式;第三,通过二者的对比表现研究性犯罪手段行为的迫切性。二是域内外立法比较,一方面可以通过研究域外立法得到有效借鉴,另一方面也可以立足本国性犯罪相关立法,探索实践问题,谋求更大的进步。第二章以性权利的理论研究为主题,探讨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边界、性自主权与强奸罪的关系等。基于刑法的最后防线作用,得出刑法应当对于性自主权和健康权予以规范,而强奸罪过于强调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使得一些未侵犯性内主权但侵犯健康权的行为的出罪,但这些手段行为是否不具有刑法可罚性值得商榷。在强奸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上,以普通强奸与奸淫幼女两者法益保护的上位概念为切入点,厘清强奸罪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三章在强奸罪法益保护的基础上,探讨强奸罪的入罪模式,笔者更加认同在“违背意志说”的基础上对入罪模式进行细化,以“肯定模式”与“否定模式”两种路径,分別展开对本文论述所论述情况的系统化论证。第四章以列举的方式对除暴力、胁迫之外的手段进行归纳和总结,对各个手段情况的内涵、特征及学界争议等问题印证剖析,以“利益诱惑”“性欺诈”“利用妇女认识错误”“利用妇女无意识”“半推半就”等情况为主要介绍对象。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无法穷尽现有的一些性犯罪手段,只能以这些手段为切口,尽可能展现一个清晰的“其他手段”外延边界。第五章在第三章论述的入罪模式的基础上,对第四章类型化的手段分别对应相应的处断标准。论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什么样的入罪模式更能全面解释“其他手段”在刑法上的应用,并分析其利弊得失。首先,针对“利用妇女无意识”和“半推半就”这两种情况,确定以“肯定模式”为主、“否定模式”为辅的违背意志论作为入罪判断标准;对于“认识错误”以法益认识错误为标准,符合法益认识错误的应当进入强奸罪的判断领域。针对迷信骗奸妇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罪与非罪的矛盾是因为强奸罪本身的外延模糊,一方面该行为应当得到规制,但个方面又无法达成统一的论证逻辑。基于此,笔者在第四章第二节强奸罪体系之外的手段中介绍了诈术性交罪,以“诈术+奸淫”的模式进行定性。最后用修正的权利理论指导“利益诱惑手段”下的性行为,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介绍。第六章在承上启下的基础上,讨论对上文提到的各种情况是否属于“强奸”手段,能否运用刑法的“强奸”罪名进行规制。同时,对前文所列举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加强论证的现实可行性。最后,对于一些尚且不能用现有强奸罪条文规制的行为,本文研究将不再局限于理论层面。因我国性犯罪体系本身的稳定性,在一些新型手段的出现是否有必要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内的问题上,效率最高的方式便是首先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兜底条款”进行论证,其次考虑增添罪名。其思考路径为:首先讨论在现有强奸体系内进行解释,对于不能够在现有强奸罪体系下进行定性的情况,则有必要跳出现有强奸体系,从立法层面,考虑是否有必要增添新的罪名。这也是本文选择以“其他手段”作为标题的原因之一。当然,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打击性犯罪固然重要,注意刑罚的过度扩张也是应有之义。希望此文的个些观点能够对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性犯罪刑法规制体系起到些许建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