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
作者
二次获酬权
摘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历经十年终于修改完成,对“视听作品”相关内容的修改成为了亮点之一。本文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目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由《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导演、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此种利益分配机制下,作者一般只能依靠创作前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取约定的劳务报酬,然而实践中通常由制作者主导合同的签订,因此二者的收益差距非常大。同时,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后续使用和后续收益相分离,无法分享作品带来的新收益。长此以往,会打击作者们的创作热情,阻碍影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影视作品的质量难以提高。影视作品作者的公平获酬问题已经在国际上得到重视,许多国家都出具了有关二次获酬权的规定。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作者可依据作品每一次的使用情况向制片者多次收取报酬;德国通过法律赋予作者额外利益分享权;美国通过影视行业协会的最低基础协议保障二次获酬制度的实施。此外,随着全世界影视产业竞争的加剧,欧洲电影市场份额在2019年以前逐年萎缩。为了提振电影产业,促进影视行业发展,欧盟于2019年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其中也规定作者有权向制片者主张额外的公平报酬。为解决上述问题,激发影视行业的整体活力,我国曾试图通过法律确立影视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以此对作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保障。但是我国学界经过广泛讨论以后,对于该权利的相关内容仍存在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现行《著作权法》未确立影视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本文考虑到除制作者之外的其他影视作品作者在行业中面临的收益不公问题以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现象,以“其他作者”作为研究主体,认为我国应当引入影视作品“其他作者”的二次获酬权。通过对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的深入探究,为影视行业作者二次获酬权的确立以及发展方向提供合理建议。首先,确立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二次获酬权,该权利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次,限制权利行使期限,参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接着,确定权利计算标准,以达到制作者的预期收益为标准;最后,明确权利主体享有对作品使用情况及收益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