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并案管辖
分案管辖
主罪为主
监察为主
管辖衔接
摘要:
互涉案件管辖问题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领域中的特有问题,其存在具有实体基础与程序基础,实体基础在于互涉案件的不同案件事实具有不可区分性,具体又包括犯罪主体不可分与犯罪事实不可分,程序基础在于法律基于分工负责原则对不同类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使得互涉案件管辖权具有可区分性,由此引发互涉案件的管辖问题。互涉案件的管辖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互涉案件的管辖方式问题与互涉案件的为主方式问题。其中互涉案件管辖方式问题是指对于互涉案件适用并案管辖模式还是分案管辖模式的问题,并案管辖与分案管辖之区别主要在于是由互涉案件中的一个机关还是多个机关来收集案件证据、适用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承担管辖责任等。其中互涉案件为主方式问题是指对于互涉案件适用监察为主还是主罪为主的问题,监察为主与主罪为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主罪机关还是由监察机关整体协调互涉案件的办理、解决互涉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对互涉案件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在两大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互涉案件还存在管辖主体配合问题、管辖主体优先性及其限制问题、人权保障问题、管辖权衔接问题。
第一章主要阐述互涉案件管辖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对互涉案件与互涉案件管辖权的分析。在对不同学者观点分析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互涉案件概念的总结应建立在其事实基础与法律基础之上,其主要包括主体同一型互涉案件与事实牵连型互涉案件。互涉案件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事实复杂性、证据依存性、程序竞合性。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之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专门机关分别对互涉案件的不同部分具有管辖权,且不同管辖权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并行关系、重叠关系。且调查管辖权与侦查管辖权的逻辑起点也各有不同,调查管辖权的逻辑起点在于“人”,侦查管辖权的逻辑起点在于“事”。
第二章主要讨论互涉案件的管辖方式问题,即互涉案件采取并案管辖还是分案管辖的问题。并案管辖合法性不足,存在程序性风险;监察机关难以胜任对非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需要依赖其他管辖主体的配合;监察调查权监督不足,并案管辖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分案管辖契合程序法定原则,有利于实现权责统一;能够实现案件分流,发挥不同管辖主体办案优势;遵循正当程序,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因此对于大多数互涉案件应当采取分案管辖模式。但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并案管辖模式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对于互涉案件应当坚持分案管辖为主、并案管辖为辅的原则,适当引入并案管辖机制。
第三章主要讨论互涉案件的管辖“以谁为主”的问题,即互涉案件以主罪为主还是以监察为主的问题。主罪为主模式下主罪的标准不清,难以确定为主机关;主罪机关办案独立性欠缺,难以保障互涉案件办理不受干涉;主罪为主涉及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协调,协调作用发挥存在不足;一些主罪案件难度不大,不宜由主罪机关为主进行案件的办理。监察为主仅涉及不同级别的监察机关,相对容易确定协调机关;监察为主符合反腐败的趋势,有利于实现监察全覆盖,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政党协商是解决不同性质权力冲突的有效手段,监察为主通过政党协商发挥协调作用;互涉案件涉及权力的不当运行,监察为主符合其办案规律。因此对于大多数互涉案件应当采取监察为主模式。但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主罪为主更有利于互涉案件的办理,因此对于互涉案件应当坚持监察为主的原则并适当引入主罪为主机制。
第四章主要讨论互涉案件管辖模式的配套制度。为避免互涉案件程序性冲突,一般情况下应坚持监察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优先性,同时应对监察优先进行适当限制,使其符合程序性要件,并明确监察优先的主体责任。基于互涉案件管辖主体之间的连带关系,管辖主体应该通过松散或紧密的方式实现管辖主体之间在线索、证据、强制措施等方面的互相配合。基于程序参与原则与自然权利理论,互涉案件应重视人权保障,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情权与意见表达权,并允许律师适当介入。管辖权衔接过程中,应根据最近原则与相似原则实现互涉案件地域管辖衔接;重视管辖衔接过程中的同步性,避免事实认定方面出现矛盾;对于并案管辖的案件合理解决管辖衔接过程中的程序倒流与认罪认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