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标法
“其他不良影响”条款
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价值平衡
摘要:
近些年来商标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营主体为了吸引眼球或一己私利往往无所不用其极,殊不知可能触犯了商标法的“底线”,这就需要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来进行管理与规制,但在此过程中应当尤其注意适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相对禁止事由和绝对禁止事由都是进行裁量的依据。作为商标绝对禁止条款之一的“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地位。该条款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选择对此条款的适用规则进行研究不仅因为涉及该条款的案件数量比较多,还因为该条款模糊宽泛的表述使得对其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对于该条款的法律定位、适用标准等在理论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多争议,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商标授权确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过宽、适用混乱等问题,这些都值得关注。本文在绪论部分首先对研究背景与意义进行了交代,对国内外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类似的规定进行了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概述,并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随后,从该条款的学说争议着手,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视角出发,围绕“其他不良影响”条款与商标法中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通过理论研究明确了该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明晰其背后的立法宗旨、所保护的法益及应当参考的指导原则。在以上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近10年来50个涉及“其他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案例的分析,去发现该条款在当前的司法及准司法领域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个案做出了解析。最后,针对这一条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一套系统的应对建议并指出适用中需重点关注的方面,对于涉及文化、政治、宗教等方面的类型化问题的解决也分别进行了分析,以期形成一套较为客观和一致的判定方法、明确这一条文的适用规则。“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在当下和之后较长时间内,该条款的完善需要经历一个反复讨论与打磨的过程。该条款体现了商标法对于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探究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平衡美感和博采众长智慧。唯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考察,才能推进对“不良影响”的规范性含义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如此方能更加合理地、最大价值地发挥该条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