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
法定事由
过错行为
重大过错认定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并因该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我国《婚姻法》首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它兼具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自设立二十多年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制裁过错方与救济无过错方的功能。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司法实践中的离婚纠纷案件情况也日渐复杂,立法上对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封闭列举式规定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该制度的局限性等缺陷逐渐显露。为此,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这一修改从制度层面解决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过窄的问题,实践也中缓解了《婚姻法》时代该制度适用率低、支持率低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亦有利于在社会层面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转变为兜底条款的解释及实践中如何适用,即如何界定“重大过错”的范围?它应当包括哪些行为?当遇到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时,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过错”?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立法概况。首先介绍了我国《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法律规定,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民法典》增设了兜底条款,扩宽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逐个分析每项法定事由的含义以及兜底条款的概念解释;其次分析了增设兜底条款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由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导致人们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的变化,旧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变化了的司法实践需求,故《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修改,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现实;最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重大过错”认定的现状。首先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民法典》实施后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发现实践中出现的法定情形之外的过错行为类型越来越多,但大多还是集中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领域,总体支持率明显提高,但也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重大过错”认定标准宽严不一等问题。分析发现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兜底条款的规定过于宏观,缺乏细化的认定标准、部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引用侵权裁判思路、实践中部分法官思想保守,不愿或不会适用兜底条款。第三部分分析了认定“其他重大过错”的实现路径。在理论及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认定“重大过错”首先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保持一定的谨慎和限度,区分道德与法律规制范畴,不过分干预道德调整领域,同时在注重惩罚与救济相结合的基础上更侧重于救济;对其他过错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的认定,应以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为标准,且应达到一定严重性程度为具体标准;参照上述认定路径,实践中典型的多次出轨或通奸、出轨并怀孕或生育子女、欺诈性抚养非亲生子女、长期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行为可以纳入“重大过错”范围,使过错行为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